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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10/01/07的日記
作者: 無政府討厭玩感興趣 日期: 2010.01.07  天氣:  心情:
勞工身體,工作效率要保持最佳狀況,否則一旦有怎樣,就沒辦法賺錢,家庭經濟也陷入困境,有些受傷勞工超過兩年,以為勞基法59條,兩年後有40個月薪資補償,錯,是要經醫師說必須治療不符合殘障認定,若是經醫師認定殘障又符合,經醫療無法改善就沒有,只有勞保殘廢給付,勞保賠償不足公司要補足,勞保依照投保薪資,公司要以受傷前半年平均薪資來補償,再說勞基法61條和民法追溯期為兩年,超過兩年都無法訴訟打贏官司,法官審判是依照民法損害求償定論,洏非用勞基法上的解釋函令,解釋函令都有明文規定,特別假不是勞工不請是,因為職災受傷休養無法請,公司要補償,年終獎金一般員工有,職災勞工也要有,不能因為這樣有所影響考績和考核,在法官認定勞工既然認殘時效超過,依法不能請求,而且用損害求償連遣散費,或是勞工要求退休金也無法請求,只有能打雇用關係存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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