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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10/03/14的日記
作者: 無政府討厭玩感興趣 日期: 2010.03.14  天氣:  心情:
請大家1人1封信,或是認識立委還是協會關注,大家齊心修改勞基法保障職災勞工,薪資和退休金求償追溯期5年,為什麼職災只有兩年,況且職災期間有勞保傷病給付補償,勞保是以投保薪資第一年補償薪資7成第2年補償薪資5成,殘廢給付勞保是以醫師鑑定等級補償,所以這期間資方只要補償勞工原領薪資勞保補償不足金額,況且勞保勞工也有繳費,這樣補償方式真的有欠公平,勞工傷病期間和住院是由誰照顧,醫療費用來往醫院交通費用還有一些藥品,怎麼算,精神受創,家庭氣份,後遺症或是長復健醫療那又怎麼說,有些致殘工作能力降低家庭經濟來源,不是一般人可想,有些資方會依法補償,等兩年就翻臉不認人,而且訴訟法官是依照勞基法61條和民事求償197兩年追溯期,審判所以勞工是輸這場官司,除非要用職災期間不得解聘勞工,只有判遣散費而已,而且有些勞工誤解勞基法59條,以為認殘有40個月薪資補償,其實是經醫療兩年醫師確定,必須再醫療,而且會康復,資方可以按月給,或是一次做為清償給40個月薪資補,償至於認殘勞保補償不足資方補償勞保不足之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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